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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服務

社會服務

社會工作室簡介

於本院接受醫療、遭逢經濟困境之個人或家庭,經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予本院。經由社會工作室評估審核後,符合補助者予以醫療相關協助。包括:

服務項目

  • 心理情緒輔導
  • 出院準備計畫
  • 急性後期計畫
  • 醫療費用協助
  • 家庭問題處理
  • 志願服務推展
  • 精神自殺責任通報
  • 身心障礙鑑定服務與諮詢
  • 社會福利資源運用及轉介
  • 家庭暴力暨性侵害責任通報
  • 器官捐贈、安寧緩和醫療及預立醫療諮商諮詢與勸募宣導
  • 其他社會福利相關服務諮詢

「社會服務暨急難救助」濟助實施辦法申請須知(110年03月01日起)

  • (一)救濟對象:
  • 於本院接受醫療、遭逢經濟困境之個人或家庭,經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予本院。經由社會工作室評估審核後,符合補助者予以醫療相關協助。包括:

    1. 各縣市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獨居之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福利身分。
    2. 福利邊緣戶,已向政府單位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資格申請代審核核準期間,或未達福利資格而有實際需求者。醫療相關治療費用總額,超出申請者全戶年收入總額三分之一者,及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低於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訂定消費性支出標準1.5倍且家庭發生緊急變故者。
    3. 特例:經合作醫院專業社工人員評估確實有醫療照顧需要者或其他之社福單位或政府單位之社工人員轉介。
  • (二)補助項目:
    1. 住院及門診醫療費用。
    2. 住院期間臨時看護費用。
    3. 其他:如醫療輔具、衛材、耗材、救護車接送、急難扶助等醫療相關照護費用。
  • (三)救助條件與標準:
    1. 先行繳清院內醫療費用或其他看護費用等,並在提供住院期間或出院當日後2個月內正本或副本收據作為佐證。
    2. 依核定補助額度提供部分補助。
    3. 申請條件須經由本院社工專業評估初審補助符合資格者。
    4. 審核過程中,需經由本院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合併審核後補助。
  • (四)應備相關佐證文件資料:
    1. 最近三個月內全家人口新式戶口名簿;正本乙份。(須現住人口含同一戶長非現住人口有詳細記事,請至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2. 各縣市社會局或區公所開立證明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中低收老人津貼...等相關福利身分證明;影本乙份。(無者免附)
    3. 全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各正本乙份。(請至國稅局或分局、稅捐稽徵所提出申請;若為各縣市社會局或區公所開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中低收老人生活津貼…等相關福利身分免附)
    4. 其他相關佐證資料正反面影本各乙份:申請者或家中若有相關特殊身分者須提供。(如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學生證、在監出監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書、失業認定證明、家境清寒證明等。)
    5. 申請者本人存摺影本乙份。(若為家屬存摺代為協助,須提供家屬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並填寫代領款項委託書)
    6. 申請者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若為新住民提供本國國民身分證或新移民、國際移工長期或永久居留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 ※註: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全戶人口除申請人之外,包含下列人員:
    • 配偶。
    • 一等親之直系血親。
    • 同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奇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 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 (五)救助申請流程:
    1. 病患或家屬於住院期間或出院當日後2個月內提出申請。(檢附相關文件請參考第四項應備文件,若未提供完整則無法申請)。
    2. 社工人員訪視會談及填寫補助申請表。
    3. 申請相關資料審核。(須1個月內左右審核期)。
    4. 審核結果會通知申請者或其代理申請者悉知。
    5. 審核通過者由審核通過日後算起三個月內,依核定補助額度,匯入面談當初檢附存摺之銀行或其它戶頭帳號內。
  • (六)申請方式及時間:
    • 週一至週五上午:08:30~11:30;下午02:00~05:00。。
    • 請洽本院社工人員服務連絡電話:02-2771-3161#710。
    • 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61號,洽一樓服務臺。